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年 7 月 3 下午 13 时 30 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3,401,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2,398,386 股的 32.35%,其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30,814,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2,398,386股的 31.7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2,586,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李景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1,147,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弃权股份 142,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2、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992,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弃权股份 296,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736,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股份 55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986,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弃权股份 303,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5、审议通过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881,5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弃权股份 40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11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股份 736,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股份 55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090,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反对股份 736,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股份 574,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090,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反对股份 736,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股份 574,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2,340,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反对股份 757,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弃权股份 303,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雪、刘发强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