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有效地控制作用。《2022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子公司融资渠道畅通,符合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投融资等方面实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公司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时考虑审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3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
尹效华 方亮 刘玉敏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