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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太龙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42021/7/152021/7/15

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73,886,283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846,107股后,实际以563,040,17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08,642.82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①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63,040,176×0.016)÷573,886,283≈0.0157元/股;

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57)÷(1+0)=前收盘价格-0.015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42021/7/152021/7/15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4元。如相关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相关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982194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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