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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十八)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重大并购、资产重组等计划;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

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于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价格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证劵监管机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结果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同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作废。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知情人 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证件类型及号码知情 日期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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