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1、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本次理财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王波 周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