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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8年11月26日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2018年11月26日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及介绍各位参会人员二、主持人提议选举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人员三、介绍议案内容并进行讨论及审议

1、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1.0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1.05拟回购股份的价格;1.0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1.07回购股份的期限;1.08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

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五、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六、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七、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八、与会代表休息,等待接收网络投票结果,并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最终结果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十、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十一、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2018年11月26日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目录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

事宜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案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虽已实施但筹措资金未能达到公司计划金额,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 A 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若以回购资金上限2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573,886,283股)的8.7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5、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元/股。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8、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该预案详细内容已于2018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请审议。

2018年11月26日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若出现无法全部授出的情形,启动未授出部分股份注销的法律程序,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请审议。2018年11月26日

议案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 2018年10 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请审议。2018年11月26日

议案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 2018年10 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董事会对以下情况具有决策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行使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决策权; 收购出售资产: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资产抵押: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资产抵押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限。 董事会对以下情况具有决策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行使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决策权; 收购出售资产: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资产抵押: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资产抵押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的规定,回避表决。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项目,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不超过总股本10%本公司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三种情形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项目,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请审议。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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