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转下页)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
王波 张复生 周正国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