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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3-2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QIANWEN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43 号经纬大厦12 层(450003) 12/F,Jingwei Larg 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仟见字【2008】第019 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及验证。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及所作的陈述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 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河南 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通知各位股东于2009 年3 月27 日上午9 点 30 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8 年3 月27 日上午9 点30 分,本次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 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应为截止2009 年3 月18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报到及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等材料进 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公司股份17369.00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75%。出席会议的 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审议《取消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互保协议的议 案》; 7、审议《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 司200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与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 案》; 9、审议《与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会议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会议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次会议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公告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虎林 朱 蕾 二00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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