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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06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 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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