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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并协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六)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七)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投诉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的协调及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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