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及与公司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考虑其在 2015 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恪尽职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决定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较好完成了对公司的审计任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当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以及与公司多年的合作,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