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84 号文批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421.0526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98.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16,613,998.5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 额为 383,386,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2013]京会兴验字第0101024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13年度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详见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临2015-045号)。为便于变更后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募投项目的开展,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 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2015 年 10月 12日,公司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与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 协议四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801012700146119,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81,483,367.81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桐君堂扩建营 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上述项目中郑州煎药及饮片配送中心建设;以及购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满足项目用地及部分房屋建筑物需要,计划投资 8,529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丙方按月(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协议二: 协议五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戊方为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戊方之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02021329200013876,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3,471万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上述项目中扣除股权收购以取得项目用地和房产外的杭州煎药配送中心及物流仓库的建设,计划投资 3,471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丙方按月(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协议三: 协议五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戊方为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戊方之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02021329200013903,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000万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北京深蓝海医药 CR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丙方按月(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