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澜、高世静合计持有的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先”)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桐庐县医药药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药材”)持有的杭州桐君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49%股权,同时向南京鹏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兴投资”)、上海博霜雪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云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发行”、“本次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本次重组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全面、客观了解后,认为: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国融兴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因本次聘请外,国融兴华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也无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1/3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国融兴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国融兴华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 本次国融兴华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恰当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尹效华 宋全启 周正国 2014 年 9 月 3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