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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概述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将“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中的提取车间从原定实施地点(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 8 号院内)变更至本公司位于巩义市竹林镇的分厂豫中制药厂院内(土地证号:巩国用【2009】第 00287 号);“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中用于中药材种植基地的选址不变,拟将与之配套的种苗培育部分从原定实施地点(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及位于河南省陕县店子乡栗子坪村)变更至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毕吕寨村,公司目前已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毕吕寨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1、“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中的提取车间建设地址的变更原因: 鉴于公司口服液生产车间所在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近年来在其规划中已将我公司周边多家企业的工业用地调整成为商业用地,并开始进行商业开发,增加了商业设施和居民住宅,我公司为了使募投项目建设后不会受到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正在与高新区管委会沟通项目选址以及高新区未来规划对项目的影响问题,因此,“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目前还未全面实施。但为了使募集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并缩短项目的建设周期,我公司将“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中的提取车间调整到公司位于巩义市竹林镇的分厂豫中制药厂院内进行建设。 而且,公司目前原料提取的主要车间均位于豫中制药厂,本次调整后将更加有利于公司对各种剂型原料提取的综合管理,能够降低各项运营成本,实现原料提取的规模化优势。 2、“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中种苗种植地址变更的原因: 公司原计划在“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的建设地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和河南省陕县店子乡栗子坪村,进行中药材种植所需种苗的培育,现经过对多地进行调研勘察后,公司计划在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毕吕寨村租赁土地 700 亩,进行种苗培育。 本次租赁的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毕吕寨村土地,在土壤条件、气候环境方面适合进行中药材种植,而且与原定地址相比,交通更为便利,地块更加平整,水利设施更加齐备,因此公司综合中药材种苗成活、养护成本等综合因素后,决定将部分种苗培育的地址变更至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毕吕寨村。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影响不大。 2、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有助于募投项目获得更好的收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更便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意见 1、太龙药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要求,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3、恒泰证券将持续关注太龙药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合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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