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0日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函》,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 号)等有关规定,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 号文件批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 转制后,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并继承原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此次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需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