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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5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 号文)通知的要求,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经自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的承诺均履行完毕或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发上市时控股股东承诺 1、1999 年 8 月,公司 IPO 发行前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的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集团”)做出承诺,同意不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且同意双方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等价交易,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并且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采取非法交易手段,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与承诺内容相悖的事宜。 二、2012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相关股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做的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控股股东众生集团及其股东巩义市竹林金竹商贸有限公司和巩义市竹林力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分别做出了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众生集团及其股东巩义市竹林金竹商贸有限公司和巩义市竹林力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将尽力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与太龙药业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业务来往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严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太龙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其他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参与认购方,认购股份 3690 万股,持股数量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7.43%,根据相关规定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变动报告书显示: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限售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与承诺内容相悖的事宜。 三、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规划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众生集团基于目前的持股比例情况和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计划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于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通过二级市场以不超过 7.5 元/股的价格,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0.2%,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3.6%,众生集团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份的公告》)。 截止目前,上述承诺正常履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3、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详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截止目前,上述承诺正常履行。公司 2012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原因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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