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84 号文批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421.0526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98.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16,613,998.50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383,386,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2013]京会兴验字第0101024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巩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郑州桐支”)、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息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信大支行”)等开立 4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3 年 8 月 12 日,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及郑州银行巩义支行、工商银行郑州桐支、平顶山银行郑 州分行、中信银行郑州信大支行四家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三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 为保荐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分别在郑州银行巩义支行、工商银行郑州桐支、平 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信银行郑州信大支行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对应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对应明细表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河南太龙药业股份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 扩建国内营销网络项目和补充流动资有限公司 义支行 金河南太龙药业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702021329200013078 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有限公司 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21752811014 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7392110182100008214 药物研发中心新建项目有限公司 州信息大厦支行 甲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甲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 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上述通 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甲方应于到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 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 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甲方保证现金管理 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进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前,应填写“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对于单笔支取金额大于 300 万元的,应于支取前一工作日前将“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其余“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对应的资金划款凭证复印件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超过 300 万元的,乙方应于支取后的下一工作日,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传真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甲、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持四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