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 | |
陆克平 | 实际控制人 |
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苏0411执11号
立案时间:2025年1月2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原因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常州禹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金额约77万元)。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公司及陆克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对公司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7
公司及实控人被限制高消费,是因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尚不能确定。
本次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相关事项目前暂无进展情况,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文件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