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衔接相关规定,对于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备 注 |
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89,692.7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86,378.10 | |
未分配利润 | 2,204.24 | |
少数股东权益 | 1,110.40 | |
2021年度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3,314.64 | |
少数股东损益 | 1,110.4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