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15 | - | 2021/7/16 | 2021/7/16 |
税),计派送现金红利220,409,115.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958,300,5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958,300,500×0.23÷965,128,000≈0.2284元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84)÷(1+0)=前收盘价格-0.228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15 | - | 2021/7/16 | 2021/7/16 |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7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元。如果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