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公司章程》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租赁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指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所有项目。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租赁事项)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超过3亿元的各类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本条规定董事会权限同时还应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租赁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指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所有项目。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租赁事项)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比例的单项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各类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本条规定董事会权限同时还应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