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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四次董事会议案资料,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设立投资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投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彭师奇 黄董良 朱建伟 陈乃蔚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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