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三次董事会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17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30%。
2、《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24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一次解锁,解锁比例为50%。
独立董事: 彭师奇 黄董良 朱建伟 陈乃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