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以6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营公司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9号。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以5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黄芳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60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61号。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