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本次修正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