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通讯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2层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23年2月21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湖中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新湖集团、转让方 | 指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新湖中宝、目标公司 | 指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黄伟 |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指 | 宁波嘉源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指 | 恒兴力 |
新湖控股 | 指 |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
受让方、新安财通 | 指 | 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新湖集团与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署的《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元、万元、元/股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注册资本:37,738.33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1994-11-30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主要股东:黄伟先生、李萍女士分别持有新湖集团53.07%、22.76%的股份,黄伟先生与李萍女士为夫妻关系。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2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林俊波 | 女 | 中国 | 董事长 | 3301041971******** | 杭州 | 无 |
汪勤 | 男 | 中国 | 副董事长、总裁 | 3301061961******** | 杭州 | 无 |
黄芳 | 女 | 中国 | 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3301071973******** | 杭州 | 无 |
史建明 | 男 | 中国 | 董事 | 3309011968******** | 杭州 | 无 |
冯希蒙 | 女 | 中国 | 董事 | 3301021964******** | 杭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集团持有新湖控股52%的股份,新湖控股直接持有湘财股份有限公司(600095.SH)40.13%的股份;同时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601519.SH)14.65%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协助本公司进一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合作,推进公司转型,优化本公司股东架构,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新湖中宝859,934,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新湖中宝总股本的10.00%。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新湖中宝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中宝总股本8,599,343,536股,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2,786,910,17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同时,新湖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嘉源、恒兴力分别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9,967,233、462,334,913和209,991,540股,分别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6.86%、5.38%和2.44%,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为57.09%。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3.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 目标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 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 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 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 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3.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3.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3.4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
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 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 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 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6、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上市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湖集团直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2,786,910,170股,其中质押1,884,383,200股。上述质押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除以上所述,新湖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建立了以人民币50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且实际控制人黄伟为上市公司对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截至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3、2021-026)。
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分别持有新湖控股52%、48%的股份,双方按股比分别向新湖控股提供了股东借款,并约定自2022年1月7日起三年内新湖控股将以其经营
及投资变现现金流优先归还本公司借款(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3、2023-001)。
控股股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新湖中宝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湖中宝,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日期:2023年2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 |
股票简称 | 新湖中宝 | 股票代码 | 6002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新湖集团(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2,786,910,170股 持股比例: 32.41% 黄伟(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1,449,967,233股 持股比例: 16.86% 宁波嘉源(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462,334,913股 持股比例: 5.38% 浙江恒兴力(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209,991,540股 持股比例: 2.44% 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股数量: 4,909,203,856股 持股比例: 57.09%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新湖集团(直接持股) 变动数量:-859,934,300股 变动比例: -10.00% 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变动数量:-859,934,300股 变动比例: -10.00% |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3年2月21日签署《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待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完成时本次权益变动方能完成方式: 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建立了以人民币50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且实际控制人黄伟为上市公司对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截至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3、2021-026)。 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分别持有新湖控股52%、48%的股份,双方按股比分别向新湖控股提供了股东借款,并约定自2022年1月7日起三年内新湖控股将以其经营及投资变现现金流优先归还本公司借款(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3)。 控股股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此页无正文,仅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日期:2023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