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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 21 日
新湖中宝:增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新湖中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湖集团、出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受让新湖集团持有的新湖中宝859,934,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
本报告书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力钧)
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C8PDCF7Q
成立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
经营期限2023-01-10 至 9999-09-0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142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比例
1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9.80%
2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90%
3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4.90%
4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0.4%
合计100.00%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第一大出资方,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并列为新安财通第二大出资方;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普通合伙人,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均为新安财通有限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身份证号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黄力钧中国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3301061992********杭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持股目的是优化投资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共赢,并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将由0.00%增加至10.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安财通持有新湖中宝 859,934,3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
新安财通00859,934,3001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于2023年2月21日与新湖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湖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93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3.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目标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3.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3.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3.4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6、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目标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目标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出让人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859,934,300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不存在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 地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 人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 加 ? 减 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 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 他 □ ( 请 注 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859,934,300 股 持股比例: 10.00%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 2023年2月21日签署《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待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完成时本次权益变动方能完成

方式: 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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