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57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58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