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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1-03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8/32021/8/42021/8/4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根据虚拟分配计算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8,433,889,300×0.056÷8,599,343,536≈0.055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5)+0]÷(1+0)=前收盘价格-0.05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8/32021/8/42021/8/4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0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04元。

(4)其他法人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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