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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5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490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减少为37,70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35,705万份。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

1、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31日。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授予权益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1年5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3.1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0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5,705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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