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同意上述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年度审计任务。
公司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
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