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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数量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3、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该考核办法已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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