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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目录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议案一: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议案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2议案三: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5议案四: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16议案五: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7议案六: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8议案七:关于支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19议案八: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提案……………………20议案九: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73听取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述职报告……………………………………………………75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30日14:00召开地点: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街7号十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15:00至2025年5月30日15:00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二、推选监票人:大会设监票人4人,其中律师1人,监事会推选1人,出席会议股东推选2人,监票人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对监票人人选采用鼓掌方式通过。

三、审议会议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支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8.《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提案》

9.《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10.听取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述职报告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投票表决。

五、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情况并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六、监票人统计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并宣读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新旧动能加速转换的攻坚期。面对全球产业链深度重构、科技创新浪潮迭起、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多维变局,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紧密围绕国家战略方向,秉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的经营理念,忠实履行公司及股东赋予董事会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确保了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积极稳妥推动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现将董事会2024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回顾

(一)总体经营情况

2024年,中国制造业继续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制造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加速,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成为推动工业发展的核心力量。面对行业增速放缓,内外部环境变化、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积极运用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升级,通过深化内部管理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等举措,有效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0,693.59万元,较上年减少

1.10%,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9,939.43万元,较上年减少0.8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5.55万元(上年为2,133.68万元)。

公司订货合同总额102,041.74万元,较上年下降

28.84%。国内市场订货金额79,171.78万元,较上年下降27.83%,国际市场(出口)订货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2,869.96万元,较上年下降

32.12%;石化空冷产品订货金额77,417.25万元,较上年下降20.69%;电站空冷产品订货金额24,624.49万元,较上年下降46.21%。

(二)董事会换届工作

2024年8月30日,公司完成了第九届董事会选举换届工作,第九届董事会共选举董事

名,其中

名独立董事,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选举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2月6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120万台套新能源材料及配套项目的提案》

2.《关于更换派往哈尔滨工投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的提案》

2.《关于更换派往哈尔滨工投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的提案》
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聘任展学峰同志为公司总经理的提案》
八届十次董事会2024年4月7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提案》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3.《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2023年度总经理报告》7.《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8.《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提案》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10.《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11.《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5.《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6.《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贷款的提案》17.《关于向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申请担保并用公司资产为其提供反担保抵押的提案》

18.《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19.《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20.《关于向中信银行哈尔滨中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18.《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19.《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20.《关于向中信银行哈尔滨中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八届十一次董事会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7月15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2.《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提案》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提案》4.《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提案》5.《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提案》6.《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提案》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八届十二次董事会2024年8月14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关于确定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报酬政策的提案》4.《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5.《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202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选举董事长2.《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提案》3.《关于提名聘任郭临战同志为副总经理的提案》4.《关于提名聘任杨峰同志为副总经理的提案》5.《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案》6.《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案》
九届一次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更换派往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董事的提案》

3.《关于更换派往哈尔滨工投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

4.《关于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5.《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提案》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关于更换派往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董事的提案》3.《关于更换派往哈尔滨工投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4.《关于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5.《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提案》
2024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2.《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3.《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4.《关于向交通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提案》

(四)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各自职责,不断提高各项决策的专业性,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各项提案,助力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月3日1.审议《2023年度财务报表》2.对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2.对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2024年1月20日1.审阅2023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2、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阅和指导。1、同意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该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2、同意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24年2月26日审阅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同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意见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

意见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

意见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
2024年3月22日1.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审议《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4.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6.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同意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同意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4月18日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同意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8月4日审议《2024年半年度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情况,同意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9月5日1.成立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2.聘任工作小组成员1.同意成立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2.同意聘任工作小组成员
2024年10月19日1.审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审议《关于制定〈选聘1.同意《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同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意将以上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提案》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提案》
2024年11月22日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聘请2025年审计机构的招标代理公司的提案》1.确定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聘请2025年审计机构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12月14日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同意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同意将上述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4月1日《关于提名聘任展学峰同志为公司总经理的提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展学峰同志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4年8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履历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任职资格。同意将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8月30日1.审议《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提案》2.《关于提名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同意《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提案》《关于提名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案》
2024年9月5日1.成立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2.聘任工作小组成员1.同意成立第九届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2.同意聘任工作小组成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3月22日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提案》2.2023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同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2023年度任职及离任人员)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前),提请董事会批准并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列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公司所披露的薪酬、津贴标准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均按规定进行了支付。
2024年7月10日审议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同意公司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将此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8月4日审议《关于确定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报同意确定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报酬政策,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酬的提案》

酬的提案》
2024年9月5日1.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小组2.聘任工作小组成员1.同意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小组2.同意聘任工作小组成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2月6日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120万台套新能源材料及配套项目的提案》同意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120万台套新能源材料及配套项目的提案》,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9月5日1.成立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2.聘任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1.同意成立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2.同意聘任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

(五)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并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所有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保证了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

2024年,公司共召开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项议案,公司董事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或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或方案,使股东大会的决议得到全面落实,充分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六)独立董事履职情况2024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及内控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司2023年

月制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对于重点关注事项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2月14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七)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报告期内,公司共计披露公告及上网文件112份,其中包含4份定期报告、

份公告。公司信息披露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地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了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用性。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与投资者互动沟通,帮助投资者更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2024年,公司共召开

次业绩说明会,共计回复问题

个,回复率100%。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共32条,回复率100%。公司不断完善投资者关系的沟通渠道和方式方法,力求维护与投资者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八)公司内控体系及风险防控2024年,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董事会积极履行内部控制主体责任,要求公司经营层提高内控管理能力,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保证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构建资金全面预算管理,系统梳理了公司制度体系,要求各部门、各子公司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识别、界定、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严格执行《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司风险防控。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了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并于2024年10月22日顺利完成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持续完善与细化制度管理体系,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要求,董事会新制定《舆情管理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二、2025年董事会主要工作安排

在全球能源结构深度调整与制造业智能化转型的关键窗口期,公司将继续立足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聚焦清洁能源装备、智能制造升级与全球化市场布局三大战略主线。公司董事会要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切实督促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举措的扎实落实。2025年董事会将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公司将继续围绕石化、电站及国际三大核心市场,强化技术创新与产业协

同,持续提升综合竞争力。在石化领域,公司将重点拓展新能源材料、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及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方向,深度参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与低碳转型项目,推进石化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领域延伸,完善全流程服务能力。电站业务将深化“双中心”区域布局,强化与重点能源集团的战略合作,聚焦煤电联产技术创新与能效提升。着力推进大容量机组冷却系统优化与老旧机组改造市场开发,构建覆盖设计、制造、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通过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突破高效节能技术应用,推动传统火电与新能源耦合发展。国际市场持续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布局,深化与跨国企业的战略合作,通过技术标准输出与本地化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针对全球能源转型趋势,加速推进适应不同区域需求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构建涵盖技术咨询、系统集成、运维保障的国际化服务体系。

(二)技术研发领域,通过持续优化产品设计与生产工艺,构建降本增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推动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同步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同时建立政策跟踪专班,精准对接各级政府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三)继续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2025年继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紧密跟踪新的监管形势和治理要求,完善董事培训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新《公司法》等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变化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修订改进各项制度,保障“三会”科学、规范、高效运转;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和协调机制,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保障董事知情权;进一步提升董事对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度,加大对董事会决议实施结果督办力度,继续提升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效能。

2025年,董事会将紧密围绕国家“双碳”战略与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深化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推动清洁能源装备和智能制造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进一步巩固行业领先地位。面对全球经济格局调整与产业变革机遇,董事会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股东长期回报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在全体董事、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必将在新征程中勇担使命、开拓进取,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行业进步贡献更多力量!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二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4年度,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八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3月15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二)2024年4月7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提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提案》《关于2023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4年7月15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提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五)2024年8月14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确定第九届监事会监

事报酬政策的提案》《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监事会会议。会议推选了新一届监事会主席。

(七)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提案》。

(八)2024年12月29日召开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紧密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规范运作、科学决策、高效执行。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监事会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决策程序合法、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公司财务检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相关关联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均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善,并且得到了严格的遵守、执行,公司未发生因内幕信息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六)对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审核意见。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2025年工作计划

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做好内部控制、生产经营、财务运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三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

现将哈空调2024年度财务决算主要指标报告如下:

1、营业总收入1,406,935,900.78元,同比减少1.10%;

2、营业利润2,462,500.66元,同比减少92.89%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55,536.14元,同比减少65.53%;

4、稀释每股收益0.0192元,同比减少65.53%;

5、股东权益851,520,431.22元,比上年度减少0.74%;

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2.1755元,比上年度增加0.40%;

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8%,比上年度减少1.72个百分点;

8、总资产2,825,978,057.93元,比上年度下降3.77%;

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00,058.82元,比上年度上升9.66%。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25)00376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报告各项指标均已得到该审计报告的确认。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四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并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详细内容详见《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提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五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财政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编制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六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

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分配方案为:按公司2024年6月30日总股本38,334.0672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33,406.7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10月22日实施完毕。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55,536.14元,扣除本期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485,594.92元、2024年半年度已派发的现金红利3,833,406.72元(含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1,417,202.8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453,737.38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38,334.0672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33,406.72元(含税),占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2.12%。剩余209,620,330.66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2025年度。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2024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5月4日召开本年度第5次会议,会议就拟支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2024年度审计报酬进行了认真审议,具体如下:

2024年度,中审亚太为公司提供了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我们对中审亚太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亚太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参与提供审计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同意给予中审亚太为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55万元,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30万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议案八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提案

各位股东:

2025年5月9日,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提案》,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详见后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变更的报备等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全文:股东大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股东会”;相关条款中涉及“总经理”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经理”;相关条款中涉及“副总经理”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副经理”。
2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7第十五条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纪委等部门作为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第十五条公司党委设党群行政部、纪委等部门作为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8第十七条公司党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第十七条公司党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9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10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主要程序:……(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主要程序:……(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11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2第三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三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4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5第三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6第四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四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7第四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8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9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0第四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21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2新增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3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五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5第五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26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7第五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8新增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9新增第五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0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公司日常重大事项上对董事会的授权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公司日常重大事项上对董事会的授权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在公司日常重大事项上对董事会的授权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1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五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2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哈尔滨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哈尔滨市。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4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5第五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36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7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8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39第六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0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1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决议。

决议。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43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七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4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5第七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第七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6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7第七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8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9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第八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0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1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2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53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4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5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6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57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九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58第九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9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第九十三条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

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应当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
60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61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该提案之时。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该提案之时。
62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3第一百零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有关董事选聘程序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第一百零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有关董事选聘程序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
64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65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6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7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68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69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删除
71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2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的职权及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七)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八)决定公司的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本着谨慎的原则,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有限授权:

(一)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总体授信合同。在总体授信范围内,审批和对外签署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合同等文件。

(二)授权总经理决定按照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的要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投标保函、预

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十七)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八)决定公司的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本着谨慎的原则,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有限授权:(一)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总体授信合同。在总体授信范围内,审批和对外签署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合同等文件。(二)授权总经理决定按照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的要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投标保函、预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十六)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七)决定公司的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本着谨慎的原则,决定对董事长、经理进行有限授权:(一)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总体授信合同。在总体授信范围内,审批和对外签署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合同等文件。(二)授权经理决定按照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的要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并签署相关文件。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并签署相关文件。

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并签署相关文件。
73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74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5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76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77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8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的书面投票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79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80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包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等内容。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81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82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3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84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85新增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6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87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88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89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0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91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同时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92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删除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93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行披露。

行披露。
94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95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96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3名,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7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8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9第一百五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00第一百四十九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01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103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4第一百六十九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05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6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07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08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9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10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11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12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13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删除
114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15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16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17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18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9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20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22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23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4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5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26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27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28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29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30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1第二百零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32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33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134《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35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136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137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责。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8新增第五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39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黑龙江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40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1第九条股东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2第十一条(二)对外担保方面3、公司下列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三条(二)对外担保方面3、公司下列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批:(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43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144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145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6第二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7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48第二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二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49新增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0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提出的具体讨论文稿。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51第十五条两名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第二十四条两名或过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
152第十六条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
153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第二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54第十九条在董事会发出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董事会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单独向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监事、独立董事征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八条在董事会发出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董事会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单独向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征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55第二十条股东年会应至少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报告;(三)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方案;(四)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五)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九条年度股东会应至少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报告;(二)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方案;(三)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四)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156第二十一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第三十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157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提案。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提案。
158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159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60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61第三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添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三十六条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添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162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163第三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第四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监事、董事会秘书、聘任的中国律师应当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列席会议。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监事、董事会秘书、聘任的中国律师应当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列席会议。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决权。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164第三十九条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的内容包括:……(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四十三条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的内容包括:……(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165新增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166新增第五十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67新增第五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68新增第五十二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169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70第四十九条大会主持人就会议议程宣读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第五十六条大会主持人就会议议程宣读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二)提案人为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171第五十二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提出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五十九条股东可在股东会上向公司提出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172新增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173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17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75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176新增第六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177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78第六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七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79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80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81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182第七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以上,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七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83新增第七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184新增第八十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185新增第八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86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年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半年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季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年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半年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季度董事会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
187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88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9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190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191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192第三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三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议案九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董事辞职导致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空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毕海涛同志、彭巍同志、张辉同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毕海涛,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工程系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同年参加工作。曾任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分厂调度;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处计划员、生产处副处长、总师办主任、销售处处长、质量管理处处长、国内销售部副部长兼石化空冷销售中心主任、国内销售部部长兼石化空冷销售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生产运营中心主任(兼)、总经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哈尔滨空冷技术(印度)有限公司董事,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投装备制造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哈尔滨东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务(特聘高级专家)。现任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彭巍,女,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哈轻工业局(哈天路公司)资本运营处科员;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革处科长;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兼企业改革部副部长;改革发展部部长。现任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辉,男,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哈尔滨拖拉机厂工具分厂计划员、调度员、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支部书记、厂长助理、团委书记;哈尔滨衡器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副部长;哈尔滨电碳厂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哈尔滨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现任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发展部副部长。

毕海涛同志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截至目前,未持有公

司股票;未处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处于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彭巍同志任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处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处于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张辉同志任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发展部副部长。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处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处于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邓春杰本人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邓春杰,女,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2000年执业。曾在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党支部书记、黑龙江省党代表、哈尔滨市党代表、道里区人大代表、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哈尔滨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道里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黑龙江省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并分别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

行使了表决权,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10109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440
提名委员会444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并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聆听审计委员会以及内控负责人的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与管理层沟通及对现场考察情况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公司会议、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及时熟悉掌握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公司还保证独立董事可以获取充分的资料,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4年,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

性,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公司外部董事2023年薪酬方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符合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高管薪酬政策且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

3.提名公司董事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公司日常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财务运行稳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守信,认真履职,谨慎行事,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独立董事:邓春杰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白云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董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利益,积极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经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白云,女,1973年11月出生,九三学社。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硕士。曾在哈尔滨市财经学校任教、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哈尔滨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第十六届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科佳通用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331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10440
提名委员会411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并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审议。

(四)与管理层沟通及对现场考察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出席公司会议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及时关注宏观环境、产业政策,熟悉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的判断,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在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进行了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汇报。感谢公司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2024年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白云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王忠巍

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董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利益,积极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经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王忠巍,男,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法学硕士。曾任某部参谋、某部队装备部副处长、处长;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子公司总经理。现任哈尔滨工程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主任。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独立、负责地发表审议意见。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331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1044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11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并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审议。

(四)与管理层沟通及对现场考察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会议、电话或邮件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动态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调研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保持沟通。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的判断,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王忠巍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文(已离任)本人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准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有效地保证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截至2024年8月30日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李文,女,1968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5年毕业于黑龙江商学院财务会计专业,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硕士学位;会计学教授。现任哈尔滨商业大学教研室主任、哈尔滨市松北区政协常委、黑龙江省教育会计学会理事、黑龙江省人大立法专家,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9月至2024年8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并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0次、提名委员会4次。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77500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10660
提名委员会4330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在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我们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负责审计的签字会计师召开三次沟通会,就年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沟通会上我们独立董事听取公司管理层、签字会计师关于业绩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汇报;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

(四)与中小投资者、管理层的沟通情况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的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2023年年度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本人也时刻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报道和评论,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提供相关建议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总部进行一次实地调研,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认真学习了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及常态化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的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本人保持了定期和良好的沟通,并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使我们能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战略以及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为本人独立、客观地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积极组织和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和我们进行沟通和交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上述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在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文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徐燕本人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截至2024年8月30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徐燕,女,1973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计算机工程与应用专业;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会计学专业;1999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2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结业。曾任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现任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2020年10月至2024年8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并分别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议10次。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777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330
审计委员会10660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查了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审计结果,确保其有效性。同时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三次见面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事项及讨论审计过程中的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2024年度,本人均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并通过现场、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项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2024年度,本人认真对公司总部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认真学习了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公司还保证独立董事可以获取充分的资料,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职能部门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

会议信息,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2024年度,本人对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提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经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核实,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2023年年报中列示,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上述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在本人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在任期间,严格遵守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忠实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管理工作等相关事项,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独立董事: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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