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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种子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证券与法务部),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报投资评审组,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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