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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7-21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9年6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 3、公司2009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天禾律师事务所 金钟子酒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2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5、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 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9年6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司于2009年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18日上午在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锁炳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天禾律师事务所 金钟子酒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3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 为2009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90,557,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3%。股东本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 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天禾律师事务所 金钟子酒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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