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冻结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9日,本公司接大股东―――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1640万股,占总股本的62.47%)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安徽金种子集团阜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0日冻结其持有本公司2200万股国有法人股,期限一年,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