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等相关要求,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非执行董事自查确认且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女士、汤谷良先生、王全弟先生、余梓山先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