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ST锦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9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06号────────────────────────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锦港,A股证券代码:600190;

李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尹世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

-

张文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曹成,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苑志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福金,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志超,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丁金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李桂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公司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

-

-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公司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公司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

一是2022年至2024年,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公司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公司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公司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

-

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

-

-

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至2024年半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2.1条、第

5.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系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

-

-

性资金占用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长徐健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针对2024年半年报未及时披露,尹世辉提出,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推动半年报编制积极采取履职措施,及时向地方政府、交易所、证监局报告等,具备从轻情节。李挺提出,未在2024年半年报上签字确认,履职期间按时保质完成半年报初稿编制,后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应就报告质量承担责任。李桂萍、宁鸿鹏、曹成、丁金辉、刘福金、李志超、张文博提出,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或不分管年报编制工作,或不负责引发争议的贸易业务,无法获取充足信息确保半年报真实性,

-

-

不对未及时披露半年报违规负有责任或承担责任过重。

第二,针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项,公司、尹世辉、李挺均提出,行政处罚认定的锦州港2022年至2024年虚增利润金额不准确。尹世辉、李挺、徐健提出,违规系前总裁刘辉策划、组织,对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世辉还提出,多次明确要求公司停止贸易业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挺还提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参与虚假贸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及客观履职可能性,对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不知情,不应承担过重责任。徐健还提出,仅涉及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情节轻微。

宁鸿鹏提出,其不分管贸易业务,仅以副总经理身份参与相关会议,无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对重大遗漏所指事项不知情且无过错,基于对公司决策层及内外部专业机构的信赖,签署相关定期报告。曹成提出,仅参与了讨论相关业务的会议,未参与最终决策,且不负责披露事项、未参与年报编制工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尹世辉、徐健、曹成还提出,违规担保事项系刘辉私自盗盖公司公章导致,对担保事项不知情,公司在获悉后已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

-

第一,针对未按期披露半年报事项,尹世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李挺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不参与公司经营、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原本应当在2024年8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半年报,但迟至2024年10月31日才予以披露,相关责任人所称主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等并未减少违规造成的不良影响,不构成减轻责任的合理理由。李挺在2024年10月前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尽管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报告未按期披露行为、报告所记载的财务数据均发生在其履职期限内,且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除李挺、尹世辉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半年报负有责任。

第二,针对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查明认定的事实,锦州港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李挺、尹世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认定事实有误,但未提出充分相反证据,或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针对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根据行政处罚查明

-

-

认定的事实,徐健未审慎关注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所涉占用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所基于相关违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丁金辉、李桂萍、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李挺对案涉定期报告遗漏关联担保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

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挺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

-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5月2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