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ST锦港: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公告编号:2025-05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大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2025年5月19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人民币1元。如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公司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80亿元。其中,已查明为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越权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导致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4.8亿元,以上合同签署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

用印记录;公司分别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公司”)、银团(中国银行作为牵头行)、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和出具承诺函,具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上述协议书的签署和承诺函的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以上担保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1月19日、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新增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75、2025-0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

(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4)。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4条规定,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18日、2月18日、3月20日、4月19日披露了《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013、2025-017、2025-018),披露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

二、进展情况

(一)进展情况

1.针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案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答辩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25年2月13日,法院已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因在上述案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保全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公司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1,165.77元。法院已于2025年2月14日开庭

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2.针对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事宜,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证合同对锦州港不发生法律效力,锦州港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法院于2025年2月12日完成立案,于202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现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以主合同贷款尚未到期等为由,驳回了锦州港的诉讼请求。

3.针对与辽西投公司、银团(中国银行作为牵头行)、锦国投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和出具承诺函,公司已到中国银行锦州分行进行沟通,当面告知相关文件的法律性质和研判意见,因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未进行对外公开披露,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现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已完成告知函起草,正在陆续向银团、锦国投、辽西投发送函件。函告与上述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性质属于非典型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公司后续处理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违规担保事项高度重视,将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同时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积极通过法律手段降低损失,对未决诉讼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提前预判案件走向并制定多套应对方案;并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一步对现有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将内控制度体系相关要求真正落实到位,杜绝内部管理失控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存在重大违法退市风险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事先告知书》(【2025】1号),查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

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续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存在交易类退市风险截至2025年5月19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如果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三)公司存在财务类退市风险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财务类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4年年报显示,2024年度累计发生亏损65.8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64亿元,负债总额101.44亿元,净资产为-0.80亿元。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99.50亿元,负债总额100.07亿元,净资产为-0.57亿元,仍然资不抵债。如2025年年报披露后,仍不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强制退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