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法定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 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作出的法定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法定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