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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组织......................-4-第一节信息披露责任.......................-4-第二节信息的收集和整理...................-8-第三节信息的审定和披露...................-9-第四节信息反馈..........................-13-第五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13-第四章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15-第五章信息保密制度.........................-16-第六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18-第七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9-第八章其他规定.............................-22-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为提高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收集、整理、审定、披露和反馈控制程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和投资者合理获悉公司信息的需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本制

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必须按上市地监管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第六条信息披露必须在公司各上市地同时进行;必须坚持“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第七条除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信息外,公司必须于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在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机构、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资料;

2.对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相关资料;

3.与公司、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票有关的,目前尚未公开且一旦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工具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以及为避免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或避免市场虚假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须披露的资料;及

4.合理预期会对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

第八条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外,公司各单位(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对外提供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数据的资料,必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予以提供。第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情形,且涉及该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第一节信息披露责任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严格履行所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相关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及成员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履行所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经营或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为授权代表,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信息披露基础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办理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须做到: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位通报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协助,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支持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事机构通报信息。

第二节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规范,公司各单位有责任定期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料及行业基本信息。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事机构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单位提出需提供信息的要求、依据。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相关单位共同整理形成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的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下列资料:整理上市地资本市场日常信息和分析报告;国内外煤炭、煤化工等行业信息;上市地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公司有关问题;需要及时向资本市场做出解释的事项,包括市场传播的不实信息、市场对公司的疑问事项等。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须于每月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门、营销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本单位业务统计报表;及时提供上级对口政府部门、公司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第二十七条营销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国内外煤炭市场分析报告和煤炭订货合同情况,以及煤化工等公司所涉行业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事机构以公司各单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建立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数据库,起草须予披露的信息,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三节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第三十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须于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提交证券交易所,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的时间在上市地刊登公告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形成的会议材料,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事机构依照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形成的须予披露的信息,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向市场披露。

第三十三条其他临时公告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董事会办事机构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公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查把关,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发。

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其他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定并签发。董事会办事机构须于发布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汇报临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安排,保障公司董事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关于公司股价敏感性信息的传言或报道等因素,监管机构向公司查询时,公司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时间,以董事会名义及时作出回复。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办事机构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员、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投资者时,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公司确定的统一口径。与日常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须以相关单位提

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与相关单位共同形成具体披露意见,分别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定,再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各单位须在董事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参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及相关义务。第四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密,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均应书面承诺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以及被法律法规或法庭所禁止的信息,应立即与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

1.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回复上市地监管机构查询;

4.接待投资者访问;

5.采用通讯方式回答证券分析员、投资者询问;

6.每年组织一次证券分析员、投资者会议;

7.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

8.参加上市地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9.制作宣传材料,通过适当的媒体向外宣传;

10.在公司网站等网络平台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网络披露信息;

11.定期报告以外的路演推介活动。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节信息反馈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向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及相关公司的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报纸)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收集市场资本信息、分析员报告;协助公司调查市场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应、投资者看法。

第五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须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定,编制和披露定

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现、重要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财务数据是定期报告的编制基础。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部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并提供给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财务部门、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审阅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须在定期业绩公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已审阅定期报告。审

计委员会在审阅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审计部门负责配合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时或之前履行审阅定期报告的职责,并形成审计委员会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在上市地同时公布。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依照境内外监管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形成披露资料,经合规性审查后,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性工作。第五十三条在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可能会知悉之前不知悉的内幕信息,或有关公司财务、其他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可能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展成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及时就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得因定期报告尚未定稿或刊发而延迟发布。

第四章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确保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意见。

第五十五条财务部门须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融资计划”、“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董事会办事机构,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司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对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将相关信息披露前,应确保该等信息绝对保密。当该等信息有可能外泄、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工具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及时发布公告。若公司无法发布该等信息的详细公告,则应考虑刊发临时公告以尽可能详细说明有关事件的内容及未能发布详尽公告的原因;若公司无法及时发布任何公告,应考虑向交易所申

请停牌,直至发布该等信息的详细公告。第五十九条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传播信息,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登记备案;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供董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消息泄漏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泄漏相关消息。第六十三条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按照《证券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第六十四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以保障公司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应披露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传播、或公司证券或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由公司依法披露。

第六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知悉当日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确认或澄清相关事实,保证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问询时;

(二)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第七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七条公司建立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第六十八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六十九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

5.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上市规则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处罚;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采取相应更正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

6.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适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办事机构明确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违反向证券交易所做出的承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以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1.口头及书面警示;

2.监管谈话;

3.要求限期改正;

4.要求公开致歉;

5.要求聘请终结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7.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8.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9.通报批评;

10.公开谴责;

11.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13.向因公司违反披露规定而蒙受损失的投资人承担赔偿义务

14.若依据香港证监会《证券与期货条例》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会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处以监禁。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依据香港证监会《证券与期货条例》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

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告前,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或有意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

4.公司各单位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支持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第八十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奖惩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翻译信息披露工作所需的外文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可决定对信息披露和外文资料翻译工作予以奖惩。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要事项”、“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内幕消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界定的须予披露事项及重大事项等。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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