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
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
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
司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