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60人,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7、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6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
5.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60名激励对象授予12,66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百寅 吕长江 宋向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