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雅戈尔 股票代码:600177 编号:临 2016-065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9 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1,564,98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8.8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49,999,999.88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76,848.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48,423,140.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601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董事会临 2016-02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29 日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临 2016-036、2016-03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向全资子公司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控股”)增加注册资本 390,000 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O2O 营销平台项目”和“雅戈尔珲春服装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董事会临 2016-062《对外投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甲方)、服装控股(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丙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16 年 12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 开户方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余额 注 1 服装控股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 39-416001040012094 1,244,970,384.50 2 服装控股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3901020029000122433 180,634,592.73 3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 39-416001040011427 0.00 4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3901020029000121132 0.00 合计 1,425,604,977.23 注:1、此金额与《对外投资公告》中的数据略有差异,系大额存单利息结算所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系甲方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O2O 营销平台项目”/“雅戈尔珲春服装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乙方承诺: (1)将存单的具体金额、开户日期及期限及时通知丁方; (2)上述存单到期后其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丁方; (3)不对前述存单设定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松祥、骆中兴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丁方督导期期限以甲方公告为准)。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