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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文件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7-11-17
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文件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授权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第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全文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监事会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大额银行退票; 10、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投资行为;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2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24、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5、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7、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9、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3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31、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3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35、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有责任持续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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