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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增

强抗风险能力;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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