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5年8月26日
目录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议案二: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 4议案三: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
议案四: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五: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5
议案六: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9
议案七:
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31
议案八: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2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修订详细说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6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6日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内容:“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2 | 无 | 本条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3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增加内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4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5 | 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6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7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8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9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修订内容:“百分之三”修订为“百分之一”增加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10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删除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11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12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 删除内容:“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增加内容:“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修订内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修订为“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14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修订内容:“半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的”“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主席”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增加内容:“或者其”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15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删除内容:“监事会”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16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17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删除内容:“监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增加内容:“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
18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删除内容:“与监事代表”增加内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19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 删除内容:“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容。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2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删除内容:(二)“出席或”、“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本条最后一款“监事”增加内容:最后一款“或者列席”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21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22 |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订内容:“公开发行”修订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修订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3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增加内容:“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4 | 无 | 本条新增 |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议案三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删除内容:“对股东会负责”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删除内容:“(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序号顺延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3 |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 增加内容:“或者授权” |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 |
核批准或者授权。 | |||
4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内容:“监事”增加内容:“等电子通信”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5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提议时;……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6 |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通知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 | 修订内容:“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修订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通知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经全体 |
议。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
7 |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修订内容:“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8 |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删除内容:“监事会主席” |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9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案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秘书,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为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通知提案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 删除内容:“监事会”“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案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秘书,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为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通知提案人。 |
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
10 |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议。各位董事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 删除内容:“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议。各位董事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权益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增加内容:“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11 |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话、传真、代理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名投票方式。 | 修订内容:“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话、传真、代理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名投票方式。”修订为“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
12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管10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算。 | 修订内容:“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修订为“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管10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算。”修订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议案四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 修订内容:“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五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认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删除内容:“和监事会”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认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2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3 | 第八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八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4 |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修订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事先认可。” |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事先认可。 |
5 | 第十六条……(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十六条……(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
6 |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删除内容:“监事” |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7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意见;…… | 修订内容:(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修订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删除内容:“(七)独立董事意见;”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修 |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认可意见; |
…… | 订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认可意见;” | ……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六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斌,男,汉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现任廊坊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河北智能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廊坊市廊控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廊坊市数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曾任廊坊市保龙仓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部、采购部部长;廊坊昊宇酿酒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管、董事;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项目发展部部
长、董事;廊坊市国开兴安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科科长、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事业部副总经理、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七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东辉,男,汉族,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现任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中心主管。曾任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管;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主管。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八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王倩女士、孙海侠先生、赵玉梅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本次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王倩,女,汉族,1973年出生,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翰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梁振英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评估师;融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营销总监;美国华平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执行董事;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海侠,男,汉族,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士,律师。现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赵玉梅,女,汉族,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现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曾任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