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