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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源3:关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被债权人破产清算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014证券代码:400159 股票简称:西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被债权人破产清算的公告

一、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进展

2025年7月28日,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部资源”)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内02破申6 )、《破产清算申请书》等材料,传唤事由为2025年8月6日公司需前往参与听证会,案由为申请人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投”)以西部资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西部资源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包头中院出具的(2025)内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交投对西部资源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包头中院查明: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原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于2023年7月1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包头商会大厦1-2503。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或控股),注册资本 6618.90508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选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金属矿石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进出口代理;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2099年12月31日。根据申请人重庆交投提交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62号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尚欠申请人重庆交投 642008119.8 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以64200811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欠款付清时为止;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5000000元、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计 902227.31 元。又根据 2022年8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执恢451号之四裁定书载明,申请人重庆交投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受偿 58836408.94元,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截止2024 年 8月22日,被申请人西部资源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5 件,涉及执行标的额为 136214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因此,应当据此判断重庆交投是否具备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条件,西部资源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62号裁决书内容可以认定,重庆交投是西部资源的合法债权人,且其债权已经生效裁决确认。又根据 2022

年8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执恢451号之四裁定书内容可以认定,重庆交投对西部资源的债务未获得全 部清偿,西部资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根据重庆交投提供的西部资源相关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截止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西部资源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5件,涉及执行标的额为 1362149元。据此,可以认定西部资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关于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应遵循债务人住所地的原则,级别管辖应遵循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西部资源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公司登记机关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结合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做出裁定,公司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5)内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8月1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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