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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的

股份数量计算。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关于召集其股东会的通知后的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通知嘉士伯重啤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公司董事会应不晚于收到董事会秘书的通知后的

日内召集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已经发出会议通知但尚未召开的公司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内容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必要调整。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通知的日期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要求的其他内容。前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并公告,不得进行变更。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及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对审议事项的表决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处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的指定处。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议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三条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应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关人员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筹备和召开期间,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设立股东会会议秘书处,该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有关会议通知、股东名册和会议文件的准备、会议登记、会议表决事项的统计和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准备等会议事项。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以明显文字载明拟审议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参与该项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二)股东会会议登记时,交付关联股东的会议表决票中应删除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栏或在该表决栏中注明不表决;

(三)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向会议明确说明该项交易的性质为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不参与该项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等事由;

(四)在会议表决后进行计票时,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中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

(五)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交易表决结果时,说明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六)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情况;

(七)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未参加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拟选出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束时间,在现场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六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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